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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当兵,要报考军校,需要公安局提供公民信息表的电子版和打印版,公安局推分局,来回推,我应该怎么办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保证军队干部选拔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是指军队院校招收生长干部学员的工作,包括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青年学生)和士兵。
第三条 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是建设军队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基础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按需培养、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保证招生质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总政治部主管全军院校招生工作,组织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制定有关规章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部署军队院校招生工作,协调解决军队院校招生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总参谋部参与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和军队院校士兵学员招生计划,负责军队院校士兵学员招生的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命题工作。
第六条 总后勤部参与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定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经费标准和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组织实施有关保障。
第七条 总装备部参与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参与制定有关规章,组织实施有关保障。
第八条 军区级以下单位各机关在本单位党委、首长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单位军队院校招生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军区级单位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军队院校招生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会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主管部门成立的本省军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军队院校在本省招收青年学生的有关工作。
军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院校招生工作。
第十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在总部领导下,负责承办全军院校招生工作。
军区级单位、省军区的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在本级招生领导小组领导和上级招生办公室指导下,分别负责承办本单位、本省军队院校招生工作和本院校招生工作。省军区招生办公室还负责承办本单位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的有关工作。
军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在本单位首长、机关领导和上级招生办公室指导下,负责承办本单位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的有关工作。
各级招生办公室设在本级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军训、干部、财务、卫生等部门人员参加。省军区招生办公室还应当有本省招生办公室人员参加。
第三章 招生办公室职责
第十一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军队关于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制定军队院校招生章程,执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三)组织宣传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
(四)组织指导招收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和录取工作;
(五)组织指导招收士兵学员的考生选拔、军事科目考核、文化科目考试、体格检查和录取工作;
(六)汇总审核军队院校招生录取结果,组织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身份认证工作;
(七)组织指导军队院校新生复查复试工作;
(八)协调解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执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二)指导所属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宣传动员和录取工作,指导所属省军区对青年学生考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等工作;
(三)组织本单位士兵考生的报考资格审核、档案审查、体格检查、文化科目考试等工作,协助本级机关组织军事科目考核,拟制士兵考生预录方案;
(四)指导所属军队院校新生复查复试和不合格新生的退回移交工作;
(五)组织协调军队院校退回的不合格士兵新生的接收工作;
(六)协调解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军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指导所属单位选拔确定士兵考生对象;
(三)指导所属单位实施士兵考生的军事共同科目考核,组织士兵考生参加体格检查、军事专业科目考核和全军文化科目统一考试。
师、旅、团级单位应当指定人员参照前款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单位有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执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二)开展招生宣传动员工作;(三)组织实施考生录取工作;
(四)组织实施新生复查复试和不合格新生的退回移交工作。
第十五条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在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协调本省招生办公室落实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二)开展军队院校招生宣传动员工作;
(三)组织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工作,协助本省招生办公室做好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录取工作;
(四)组织协调军队院校退回的不合格青年学生新生的接收和移交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军队院校招生工作实行计划管理。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由总政治部干部部会同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军队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人才需求,遵循军事人才成长和干部队伍补充更替规律,依据《全军军官院校训练任务规划》拟制。军队院校招生计划中的招收青年学生计划,由教育部和总政治部批准下达;招收士兵学员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批准下达。
第十七条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应当及时公布。
军队院校在各省的招收青年学生计划,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会同本省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在各军区级单位的招收士兵学员计划,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向本军区所属单位公布。
第十八条 各级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确定的招生数量、专业、对象、培训层次、培养目标和其他要求,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报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五章 招生对象基本条件
第十九条 军队院校招生对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政治条件,其中报考机要、技术侦察专业的考生,还应当符合招收机要人员政治条件;
(二)青年学生考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士兵考生年龄不超过22周岁(截止当年1月1日),其中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的,或者是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周岁;
(三)青年学生考生应当是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士兵考生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其中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条件;(四)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1年,士官考生必须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且应当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截止当年6月30日);
(五)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未婚。
第六章 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
第二十条 军队院校和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通过建立招生宣传网站、选派干部实地宣传、利用地方招生刊物等形式,向考生介绍军队院校基本情况、招生政策、专业设置、培训层次、培养目标、学员待遇以及毕业后的分配使用原则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可以选择生源质量高、国防教育基础好的普通中学,作为生源重点学校。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协同军地有关部门在普通中学开展国防教育,动员优秀青年学生报考军队院校。
第二十二条 士兵考生数量,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按照不少于本单位招生计划数的5倍确定。
第二十三条 士兵考生对象,按照个人报名、基层单位民主推荐、基层党组织审查、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考核、党委审批的程序选拔确定。
旅团级单位选拔确定士兵考生对象,可以视情组织军事科目、文化科目预考和体格初检;选拔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士兵考生报考军队院校的志愿,采取个人选择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第二十五条 士兵考生所在单位应当在保证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教育管理等工作的同时,为考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七章 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
第二十六条 军队院校招收的青年学生,必须经过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协调本省招生办公室,从报考军队院校的上线考生中,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生计划数3至4倍的数量,确定参加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的考生对象;生源不足时,应当进行生源调剂,或者组织上线考生补充填报志愿。
第二十七条 对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本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毕业中学,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政治条件和规定组织实施。政治考核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军区招生办公室。
政治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八条 对青年学生的面试,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组织,面试工作人员由全军招生办公室从军队院校统一选派。面试主要考察了解考生的报考动机和形象气质、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面试工作人员应当将面试结果当场告知考生。考生对面试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议申请的,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立即组织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考生。
面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九条 对青年学生和士兵考生的体格检查,分别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和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指定军队中心以上医院或者相当的地方医疗机构,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
体格检查结果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体格检查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仅为非指挥专业合格的考生不得录取到指挥专业。
第三十条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要求汇总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结果,准确录入考生电子档案,并于录取工作开始前在招生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布。
对属于考生个人隐私以及需要保密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章 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
第三十一条 士兵考生应当参加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
军事科目考核的内容和计分方法、文化科目考试的科目和分值,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会同总政治部干部部确定。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的命题工作,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组织。
第三十二条 军事科目考核,包括军事共同科目考核和军事专业科目考核。报考指挥专业的,考核军事共同科目和军事专业科目;报考其他专业的,考核军事共同科目。
军事共同科目考核由师(旅)级单位司令机关会同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和装备机关组织实施。军事专业科目考核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会同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和装备机关组织实施。
军事共同科目考核合格的,方可参加文化科目考试。
第三十三条 文化科目考试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考前的试卷应当按照绝密级要求保管、密封和转递;考场应当相对集中设置,有条件的应当实行全程同步摄像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留3年。
第三十四条 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文化科目考试时间与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时间同步。如遇部队参战、执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任务或者驻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士兵考生参加文化科目考试的,经全军招生工作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组织受影响的考生另行安排时间考试。如遇重大特殊情况需要重新组织全军士兵考生文化科目考试的,必须报中央军委批准。
第三十五条 士兵考生文化科目考试试卷的评阅工作,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文化科目考试试卷评阅办法由全军招生办公室规定。
士兵考生文化科目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30天内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全军招生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全军考生公布文化科目考试成绩。
第九章 录取
第三十六条 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录取工作,由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会同省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关于院校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在招生计划数120%投档比例范围内拟定青年学生录取方案,报本院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实施录取。
军队院校录取青年学生,应当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对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获奖者,有文体专长并获得省级以上相应证书者,以及军队干部子女、烈士子女,可以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不得在全军统一的军队院校招生章程规定条件之外附加录取条件。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省招生办公室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录取工作,并及时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录取工作,由全军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具体实施。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计划、考生报考志愿情况,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划定录取分数线,确定预录方案,并报本单位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照招生计划数100%的比例投档。
士兵考生军事专业科目考核成绩,在报考本专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办法计入总分。
士兵考生是总部、军区级单位表彰的训练标兵或者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海拔3000米以上艰苦地区工作或者在一、二类岛屿工作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干部子女或者长期在边远地区工作的军队干部子女的,或者是少数民族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加分。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加分,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30分。加分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军区级单位招生领导小组确定,并于录取工作开始前向本单位全体考生公布。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核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投档的士兵考生档案;经审核合格的,予以录取;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录取并及时退档。因退档形成的空额,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从未投档的士兵考生中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录取结果由全军招生办公室向全军考生公布。
第三十八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和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汇总采集军队院校招收学员的录取数据,并录入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身份认证系统。
青年学生的录取数据,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协调本省招生办公室汇总,于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周内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士兵考生的录取数据,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汇总,于录取工作结束后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依据军队院校年度招收学员的录取数据,核发军队院校学员入学批准书,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盖章后装入学员档案。
第十章 复查复试
第四十条 军队院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入学新生进行政治考核和体格检查复查;对士兵新生还应当进行军事共同科目和文化科目复试。
士兵新生的文化复试科目设置、考试时间、合格标准由总政治部干部部会同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确定,命题工作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组织。
对机要、技术侦察专业的新生,政治条件不符合本专业但符合其他专业要求的,经报全军招生办公室批准后,可以调整到其他专业。
第四十一条 军队院校对复查复试合格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对青年学生学员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注销证明,向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寄送参军证明书。
第四十二条 军队院校对复查复试不合格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报全军招生办公室备案,并通知青年学生考生所在地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或者士兵考生所在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或者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军队院校退回不合格新生通知7日内,派人将不合格新生接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做好移交工作。
第四十三条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以及新生本人,对军队院校作出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提出异议的,全军招生办公室应当组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有关各方。
第十一章 保障
第四十四条 军队院校招生经费,由总后勤部制定标准,列入院校教育费科目,按后勤(联勤)财务系统报领。经费开支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经费中体格检查经费由省军区管理使用;其他经费由军队院校管理使用。招收士兵学员经费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管理使用。军事科目、文化科目命题经费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管理使用,军事科目考核经费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军训部门按照标准分配。第四十六条各级应当加强招生工作队伍建设,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的干部从事招生工作,并进行业务培训。
第四十七条 军队院校和省军区应当适应国家和军队招生工作信息化要求,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加大财力物力投入,及时配备、维护、更新信息化系统。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在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在招生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突破或者调整招生计划的;
(二)擅自批准或者办理不符合录取条件考生入学的;
(三)盗窃或者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答卷)、评分参考的;(四)在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出具证件证明、审核档案材料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等考生信息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招生工作或者侵害考生正当权益的;
(七)收受、索取财物的;
(八)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九)其他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
地方人员在参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有前款所列情形的,军队招生办公室应当向地方招生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考试、录取、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对士兵考生,还应当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军事科目考核、文化科目考试、体格检查、军队院校复查复试中弄虚作假、作弊的;
(二)故意扰乱考试、评卷或者录取场所秩序,严重干扰招生工作的;
(三)通过隐瞒、伪造、涂改有关材料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得报考、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四)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招生工作信息系统以及有关网络的;
(五)其他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院校招收生长干部学员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二条 军队院校招收研究生学员办法由总政治部会同有关总部制定;招收士官学员办法,由总参谋部会同有关总部制定。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招收飞行学员办法,由总政治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2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追问:
要简单点的
回答:
你具体想知道什么?
追问:
高考分数线 军内考试分数线 其他要求什么的
什么指挥专业和侦查什么的..........
哪个学校容易考点
回答:
分数线只有考完了才知道,
无论高考,还是不对内部招生考试都是按照录取名额的一定倍数,由高到底划定分数线(比如:倍数是1.5,录取名额是10,那录取分数线就是分数由高到低,就是第15名的分数),然后,再进行面试、体检、政审,最后择优录取
还有,目前来看没有容易考的军校,一般军校录取分数线都在当地一本左右,一些军民通用的技术类院校分数线远远高于一本线
追问:
那是部队里的容易考还是高考容易点?武警的也一样?
还有去当义务兵 周末能出来吗?
回答:
高考
义务兵很难外出的
追问:
................... 我朋友是义务兵 他说一周能出来一次..............
高考容易点?
回答:
可能是机关、院校、后勤类单位吧
一般部队绝对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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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73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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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1344
领导班子
局长兼书记:栾行健
副 局 长:段小雨、张正华
辖区学校情况
各类学校1807所,其中:普通高校14所,成人高校12所,普通中专48所,成人中专32所,普通中学209所,职业中学20所,小学1292所,幼儿园178所,特教2所;教育部门和集体办1417所,其他部门办376所,民办45所。
教育发展水平
幼儿入园(班)率68.5%,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99.5%,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升学率99.28%,初中毕业生升高中升学率44.5%。人均受教育 年。“普九”人口覆盖率100%。
师资情况
教职工33052人,专任教师27711人。其中:高级职务1084人,中级职务8596人,初级职务13398人,特级教师112人。
学生情况
在校学生642828人。其中:普通高校53144人,成人高校12429人,普通中专34148人,成人中专29940人,普通中学155398人,职业中学8654人,小学297869人,在园(班)幼儿49991人,特教生1264人。
简介
兰州市教育局会是兰州市 *** 主管全市教育事业的职能部门,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基础教育处、职业技术教育处、厂矿学校管理处、师资管理处、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成人教育办公室10个职能处室和1个代管机构:市 *** 教育督导室,1个派驻机构:市纪委驻兰州市教育局纪检组。
兰州市教育局的主要职能有: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本市地方性的教育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全市教育发展战略与中长期规划,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全市城乡教育综合改革。
(三)编制全市教育事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招生计划,并组织、指导计划的实施。
(四)综合管理全市的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等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区、各部门的教育工作,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
(五)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管理教育经费、教育投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
(六)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教师队伍及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教师资格的认定和职务的评审工作;负责委属学校和单位的机构编制及人事劳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师范院校毕业生分配和就业指导工作。
(七)负责大、中专院校在我市的招生、考试以及自学考试工作;主管全市中学会考工作。
(八)规划、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工作,归口管理全市教育统计、教育信息工作。
(九)负责全市教育系统教学装备、电化教育、卫生保健、勤工俭学、校外教育等工作。
(十)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外事和对外交流工作。
(十一)管理委属学校和单位,指导有关的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教育社团组织的工作。
1998年,兰州市教育局被教育部授予“全国教育系统94—97年先进审计机构”、“全国教育督导先进集体”、“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同年,还获得“全省职称改革工作先进单位”、“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
名称
兰州市城关区教育局
级别
科级
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贡元巷49号
电话
8857424
邮编
730030
传真
领导班子
书记:张军
局长:沈洪
副书记:张三春
副局长:高岭、朱运平、茹友楹
辖区学校情况
各类学校97所,其中:普通高校/所,成人高校/所,普通中专/所,成人中专1所,普通中学11所,职业中学1所,小学71所,幼儿园11所,特教1所;教育部门97所,少年军校1所。
教育发展水平
幼儿入园(班)率100%,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100%,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升学率100%,初中毕业生升高中升学率90%。人均受教育9年。“普九”人口覆盖率100%。
师资情况
教职工3311人,专任教师3036人,其中:高级职务31人,中级职务1255人,初级职务1299人,特级教师7人。
学生情况
在校学生60914人。其中:普通高校/人,成人高校/人,普通中专/人,成人中专/人,普通中学6669人,职业中学393人,小学50740人,在园(班)幼儿3019人,特教生93人。
简介
兰州市城关区教育局是区 *** 教育行政管理机构,是 *** 的职能部门,综合管理全区的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指导全区有关教育的工作;负责教育的督导与评估。
区教育局现设行政、党委、人事、教育、计财、基建、成人、内审、校外九个科。下属教师进修学校、大招办、校办、教研室、少科站、保健站、督导室、电教馆8个直属单位。
近年来,区委、区 *** 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落实三个到位:思想认识到位、教育投入到位、教师待遇到位。区教育局实施四项改革: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教师聘任制、经费总额包干、办学体制改革。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为全区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贡献。
城关区是首批通过国家教委“两基”验收的县区之一。截止九九年底全区建成标准化小学61所,占区属公办小学总数的95.3%。目前,我区小学入学率达100%,巩固率达99.99%,普及率达100%,小学毕业率达99%,小学合格率达96%以上。初中普及率达100%,巩固率达99%,毕业率达98%。
全区各类学校97所,其中小学71所(含乡办7所),中学11所(含乡办2所),职业中学1所,幼儿园11所,辅读学校1所,教师进修学校1所,少年军校1所。1999年区属职业高中在校生数为393人,初中在校生数为6669人,小学在校生数为50740人,辅读学校在校生93人。全区小学“四率”指标分别由94年的入学率100%,巩固率99.99%,毕业率99.85%,合格率99.99%,提高为100%;初中“四率”分别由94年的巩固率98.6%,毕业率100%,合格率65%,普及率98.6%,提高到98.9%、100%、67.8%、98.9%。
全区在职教队员工共3311人,其中:教师3068人,工人243人,离退休教职工1760人。教师队伍中高级职称31人,中级职称1255人,初级职称1299人,在职特级教师7人。教师中本科学历198人,大专学历1069人,中专学历1251人,高中学历277人,高中以下学历146人(其中90%已取得中级职称,另外10%已取得专业合格证书)。中、小学教师学历达标率分别由94年的83.1%、92.15%,提高到现在的85.4%、96.73%。
全区有全国劳模1人,全国优秀教师9人,特级教师17人,省园丁44人,市级优秀教师114人,区级学科带头人80人,骨干教师779人。
近年来,投资约1671万元,共建教学楼8栋,建筑面积约25500平方米。投资280万元,维修校舍面积2100平方米。投资120万元,改善城关职业技术学校办学条件,通过了省教委的B级验收。在示范学校建设方面共投入资金85万元,其中一只船小学通过了市级示范性学校验收。
⑶ 兰州市教育局电话急用跪谢!!
兰州市教育局电话可以用114查号台查询,望采纳谢谢!
⑷ 兰州市教育局网站
兰州市七里河我的孩子中考分数不够能上那个高中吗?请尽快答复谢谢..
⑸ 兰州市教育局地址
城关区一只船南街39号...可以坐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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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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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到兰海商贸城下车,再向东走大概20米,就到了。
⑹ 兰州市教育局长电话
请问兰州市教育局各位领导,2013年小学升初中,划归到科学院中学的学生为什么至今科学院中学都不给孩子们报名。
⑺ 兰州市教育局在哪详细地址,谢谢了
兰州市教育局
地址 :兰州市一只船南街39号
电话 :8801344
邮编 :730030
传真 :8801344
⑻ 兰州市教育局的工作职能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素质教育。
2、研究拟定本市地方性的教育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
3、研究制定全市教育发展战略与中长期规划,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全市城乡教育综合改革。
4、编制全市教育事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招生计划,并组织、指导计划的实施。
5、综合管理全市的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社区教育和校外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区、各部门的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实施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6、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拨款、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教育收费的政策。
7、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教师队伍及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教师资格的认定和职务的评审工作;负责局属学校和单位的机构编制及人事劳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8、规划和指导学校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艺术及国防教育工作。
9、研究和指导全市特殊教育、幼儿教育、民族教育工作。
10、负责大、中专院校在我市的招生、考试以及自学考试工作;主管全市中学会考工作。
11、规划、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工作,归口管理全市教育统计、分析及教育信息工作。
12、负责全市教育系统教育装备、电化教育、勤工俭学、校外教育等工作。
13、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外事和对外交流工作。
14、拟定全市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指导推广普通话、普通话师资培训、普通话水平测试和规范社会用字工作。
十五、负责管理局属学校和单位,指导局系统内有关的教育社团组织开展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 *** 和省教育厅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⑼ 兰州市教育局的局长是谁
何泳忠 局长、党组副书记
田明 党组书记
蒙自福 副局长
安珑山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南战军 副局长、党组成员
臧晓平 副局长、党组成员
王洪 党组成员、督导室主任
⑽ 请问 现任 兰州市 教育局 的局长都有谁啊(包括正负)
兰州市教育局局长栾行健
兰州市教育局副局长张正华
兰州市教育局副局长满丽(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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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报考军校.报考军校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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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保证军队干部选拔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是指军队院校招收生长干部学员的工作,包括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青年学生)和士兵。
第三条 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是建设军队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基础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按需培养、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保证招生质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总政治部主管全军院校招生工作,组织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制定有关规章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部署军队院校招生工作,协调解决军队院校招生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总参谋部参与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和军队院校士兵学员招生计划,负责军队院校士兵学员招生的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命题工作。
第六条 总后勤部参与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定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经费标准和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组织实施有关保障。
第七条 总装备部参与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参与制定有关规章,组织实施有关保障。
第八条 军区级以下单位各机关在本单位党委、首长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单位军队院校招生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军区级单位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军队院校招生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会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主管部门成立的本省军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军队院校在本省招收青年学生的有关工作。
军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院校招生工作。
第十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在总部领导下,负责承办全军院校招生工作。
军区级单位、省军区的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在本级招生领导小组领导和上级招生办公室指导下,分别负责承办本单位、本省军队院校招生工作和本院校招生工作。省军区招生办公室还负责承办本单位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的有关工作。
军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在本单位首长、机关领导和上级招生办公室指导下,负责承办本单位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的有关工作。
各级招生办公室设在本级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军训、干部、财务、卫生等部门人员参加。省军区招生办公室还应当有本省招生办公室人员参加。
第三章 招生办公室职责
第十一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军队关于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制定军队院校招生章程,执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三)组织宣传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
(四)组织指导招收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和录取工作;
(五)组织指导招收士兵学员的考生选拔、军事科目考核、文化科目考试、体格检查和录取工作;
(六)汇总审核军队院校招生录取结果,组织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身份认证工作;
(七)组织指导军队院校新生复查复试工作;
(八)协调解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执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二)指导所属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宣传动员和录取工作,指导所属省军区对青年学生考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等工作;
(三)组织本单位士兵考生的报考资格审核、档案审查、体格检查、文化科目考试等工作,协助本级机关组织军事科目考核,拟制士兵考生预录方案;
(四)指导所属军队院校新生复查复试和不合格新生的退回移交工作;
(五)组织协调军队院校退回的不合格士兵新生的接收工作;
(六)协调解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军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指导所属单位选拔确定士兵考生对象;
(三)指导所属单位实施士兵考生的军事共同科目考核,组织士兵考生参加体格检查、军事专业科目考核和全军文化科目统一考试。
师、旅、团级单位应当指定人员参照前款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单位有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执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二)开展招生宣传动员工作;(三)组织实施考生录取工作;
(四)组织实施新生复查复试和不合格新生的退回移交工作。
第十五条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在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协调本省招生办公室落实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二)开展军队院校招生宣传动员工作;
(三)组织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工作,协助本省招生办公室做好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录取工作;
(四)组织协调军队院校退回的不合格青年学生新生的接收和移交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军队院校招生工作实行计划管理。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由总政治部干部部会同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军队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人才需求,遵循军事人才成长和干部队伍补充更替规律,依据《全军军官院校训练任务规划》拟制。军队院校招生计划中的招收青年学生计划,由教育部和总政治部批准下达;招收士兵学员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批准下达。
第十七条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应当及时公布。
军队院校在各省的招收青年学生计划,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会同本省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在各军区级单位的招收士兵学员计划,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向本军区所属单位公布。
第十八条 各级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确定的招生数量、专业、对象、培训层次、培养目标和其他要求,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报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五章 招生对象基本条件
第十九条 军队院校招生对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政治条件,其中报考机要、技术侦察专业的考生,还应当符合招收机要人员政治条件;
(二)青年学生考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士兵考生年龄不超过22周岁(截止当年1月1日),其中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的,或者是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周岁;
(三)青年学生考生应当是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士兵考生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其中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条件;(四)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1年,士官考生必须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且应当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截止当年6月30日);
(五)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未婚。
第六章 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
第二十条 军队院校和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通过建立招生宣传网站、选派干部实地宣传、利用地方招生刊物等形式,向考生介绍军队院校基本情况、招生政策、专业设置、培训层次、培养目标、学员待遇以及毕业后的分配使用原则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可以选择生源质量高、国防教育基础好的普通中学,作为生源重点学校。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协同军地有关部门在普通中学开展国防教育,动员优秀青年学生报考军队院校。
第二十二条 士兵考生数量,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按照不少于本单位招生计划数的5倍确定。
第二十三条 士兵考生对象,按照个人报名、基层单位民主推荐、基层党组织审查、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考核、党委审批的程序选拔确定。
旅团级单位选拔确定士兵考生对象,可以视情组织军事科目、文化科目预考和体格初检;选拔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士兵考生报考军队院校的志愿,采取个人选择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第二十五条 士兵考生所在单位应当在保证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教育管理等工作的同时,为考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七章 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
第二十六条 军队院校招收的青年学生,必须经过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协调本省招生办公室,从报考军队院校的上线考生中,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生计划数3至4倍的数量,确定参加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的考生对象;生源不足时,应当进行生源调剂,或者组织上线考生补充填报志愿。
第二十七条 对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本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毕业中学,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政治条件和规定组织实施。政治考核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军区招生办公室。
政治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八条 对青年学生的面试,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组织,面试工作人员由全军招生办公室从军队院校统一选派。面试主要考察了解考生的报考动机和形象气质、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面试工作人员应当将面试结果当场告知考生。考生对面试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议申请的,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立即组织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考生。
面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九条 对青年学生和士兵考生的体格检查,分别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和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指定军队中心以上医院或者相当的地方医疗机构,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
体格检查结果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体格检查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仅为非指挥专业合格的考生不得录取到指挥专业。
第三十条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要求汇总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结果,准确录入考生电子档案,并于录取工作开始前在招生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布。
对属于考生个人隐私以及需要保密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章 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
第三十一条 士兵考生应当参加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
军事科目考核的内容和计分方法、文化科目考试的科目和分值,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会同总政治部干部部确定。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的命题工作,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组织。
第三十二条 军事科目考核,包括军事共同科目考核和军事专业科目考核。报考指挥专业的,考核军事共同科目和军事专业科目;报考其他专业的,考核军事共同科目。
军事共同科目考核由师(旅)级单位司令机关会同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和装备机关组织实施。军事专业科目考核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会同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和装备机关组织实施。
军事共同科目考核合格的,方可参加文化科目考试。
第三十三条 文化科目考试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考前的试卷应当按照绝密级要求保管、密封和转递;考场应当相对集中设置,有条件的应当实行全程同步摄像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留3年。
第三十四条 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文化科目考试时间与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时间同步。如遇部队参战、执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任务或者驻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士兵考生参加文化科目考试的,经全军招生工作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组织受影响的考生另行安排时间考试。如遇重大特殊情况需要重新组织全军士兵考生文化科目考试的,必须报中央军委批准。
第三十五条 士兵考生文化科目考试试卷的评阅工作,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文化科目考试试卷评阅办法由全军招生办公室规定。
士兵考生文化科目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30天内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全军招生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全军考生公布文化科目考试成绩。
第九章 录取
第三十六条 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录取工作,由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会同省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关于院校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在招生计划数120%投档比例范围内拟定青年学生录取方案,报本院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实施录取。
军队院校录取青年学生,应当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对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获奖者,有文体专长并获得省级以上相应证书者,以及军队干部子女、烈士子女,可以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不得在全军统一的军队院校招生章程规定条件之外附加录取条件。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省招生办公室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录取工作,并及时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录取工作,由全军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具体实施。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计划、考生报考志愿情况,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划定录取分数线,确定预录方案,并报本单位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照招生计划数100%的比例投档。
士兵考生军事专业科目考核成绩,在报考本专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办法计入总分。
士兵考生是总部、军区级单位表彰的训练标兵或者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海拔3000米以上艰苦地区工作或者在一、二类岛屿工作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干部子女或者长期在边远地区工作的军队干部子女的,或者是少数民族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加分。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加分,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30分。加分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军区级单位招生领导小组确定,并于录取工作开始前向本单位全体考生公布。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核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投档的士兵考生档案;经审核合格的,予以录取;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录取并及时退档。因退档形成的空额,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从未投档的士兵考生中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录取结果由全军招生办公室向全军考生公布。
第三十八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和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汇总采集军队院校招收学员的录取数据,并录入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身份认证系统。
青年学生的录取数据,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协调本省招生办公室汇总,于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周内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士兵考生的录取数据,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汇总,于录取工作结束后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依据军队院校年度招收学员的录取数据,核发军队院校学员入学批准书,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盖章后装入学员档案。
第十章 复查复试
第四十条 军队院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入学新生进行政治考核和体格检查复查;对士兵新生还应当进行军事共同科目和文化科目复试。
士兵新生的文化复试科目设置、考试时间、合格标准由总政治部干部部会同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确定,命题工作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组织。
对机要、技术侦察专业的新生,政治条件不符合本专业但符合其他专业要求的,经报全军招生办公室批准后,可以调整到其他专业。
第四十一条 军队院校对复查复试合格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对青年学生学员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注销证明,向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寄送参军证明书。
第四十二条 军队院校对复查复试不合格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报全军招生办公室备案,并通知青年学生考生所在地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或者士兵考生所在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或者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军队院校退回不合格新生通知7日内,派人将不合格新生接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做好移交工作。
第四十三条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以及新生本人,对军队院校作出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提出异议的,全军招生办公室应当组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有关各方。
第十一章 保障
第四十四条 军队院校招生经费,由总后勤部制定标准,列入院校教育费科目,按后勤(联勤)财务系统报领。经费开支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经费中体格检查经费由省军区管理使用;其他经费由军队院校管理使用。招收士兵学员经费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管理使用。军事科目、文化科目命题经费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管理使用,军事科目考核经费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军训部门按照标准分配。第四十六条各级应当加强招生工作队伍建设,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的干部从事招生工作,并进行业务培训。
第四十七条 军队院校和省军区应当适应国家和军队招生工作信息化要求,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加大财力物力投入,及时配备、维护、更新信息化系统。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在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在招生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突破或者调整招生计划的;
(二)擅自批准或者办理不符合录取条件考生入学的;
(三)盗窃或者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答卷)、评分参考的;(四)在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出具证件证明、审核档案材料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等考生信息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招生工作或者侵害考生正当权益的;
(七)收受、索取财物的;
(八)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九)其他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
地方人员在参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有前款所列情形的,军队招生办公室应当向地方招生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考试、录取、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对士兵考生,还应当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军事科目考核、文化科目考试、体格检查、军队院校复查复试中弄虚作假、作弊的;
(二)故意扰乱考试、评卷或者录取场所秩序,严重干扰招生工作的;
(三)通过隐瞒、伪造、涂改有关材料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得报考、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四)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招生工作信息系统以及有关网络的;
(五)其他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院校招收生长干部学员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二条 军队院校招收研究生学员办法由总政治部会同有关总部制定;招收士官学员办法,由总参谋部会同有关总部制定。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招收飞行学员办法,由总政治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2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中国军校招生新条例对生源结构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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